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资源环境,行政法规

资源环境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蓁j曼f晏F嚎′萝于晨憧堇秉睿更才〉1〔呈「扇_【壹虫害丨骞〕}j含"〕了,】罡聋`筐.镗亘(理`君_宦'歹嚎【、`茅丕燮1【木、】I耍丨【叉!〈牙膏丨!苗2三乏木寻矗又j、竹材白(〕)事亏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_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902

第二章“渊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椒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顾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进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未积苜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人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札取严密封锄、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椒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 '虫害廖`i孚『重'_机蹇7复豆,应…主子'聋皋合分〕【氛′于1′…萝r童'彗乞j_J擅氛艮娄鹭〔韭居,定莫重}窈]分7=星‖发布全国和z丨丈行延(〔[丞<二i三,戈直'〈]泵靠'/涣|{病卫晖{I 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丁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椒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各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椒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郾于有白4】力刁妻荥趸〕霉莎卞和林灵丨〈,由国营】薹蓼|更业蜀、国营〕!耍I更*勇或者【宴眶爹t{王经营j穹皂位组乡′髯=亳夥'定才笋丨【羞茵」′丕(_害情况调查._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l…】|丈业工'/|…蜇{【!i亘'〕艺^者县荣熹林呈'晏竟萤虫害丨骞〕赏亨'看】`机着}!茎】乡】[…1乡'〔亳 903 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名r忑胃查旦直位应当擅安l虔趸擅仨j羁定I霍z'〕上一乡叉林』[亿」屯′昌严】'曹'【膏鹭r〕宣'JZ者=】辜';森'氰箩'【量'债雷迂且尼{害画更i孝'【1亩藿萝l着蘑】亘'蔷艮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资刺定主要渊林病虫寄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沐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椒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萍林措施为生,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排施「逐步改变宿林生忽玟境,提高森林抗徘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一)药剂,器械及其傅备仓库: (万)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国,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熙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7丨耍丨〔病虫…富茎二的暮玄余雾乙、

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援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 904 要〉乡且乡】亳有苎怠蕃….圃膏囊r了j建玉"二森林笋扇′盲虫害防】)"…耆II苗I疆习`眷_熹_菅薹菩军藿萝l杏`砻荃],贲i责晕扁瑾定二鬟^′号二′廷哆簧】7'r〕菅擅蘑昔】宴龌,壑丈豪i'目费辟妥′堂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病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_

第十七条施药必顾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凑少杀伤有益生 .′吻",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洙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 从育林基金、木人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 “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和惩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_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 905 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干元的罚款:'′_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干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河9仪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志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906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煌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 国发[1989]81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巳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仰, 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失这个问题,特作如下通知,标承技一.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 “标的限制。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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