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资源环境,行政法规

资源环境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 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遣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凑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趸丨虫立冢亏使】!亥安全垦蜃畲l'僵权, 其主要职责是: _(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851。_′二 ′′_`′`盲二"′"._"-^二〈吞)组乡辰!′亳有妻吏t靓丨`虱灵圃l=_j耒耍尹枣9`/胃`r蔓1绶乙方锢庄请'竺]安全一′…-J^翼彗理l莒'兰妻不`乌[与菩&′′研复卜慧、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_ 口沥宏定训剧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一′`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宝施安全监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虽拌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 &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帕评「』晶′茎】昌【等工作′′""′E

第六条“核设施土管部门负质所属峡设旁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_ e2, 医一宇-负f_星董卒所′'寅】该i翌〈方苗的安全氛彗′董匿l!二保萼给予所核设施的菅运单位必要的支持, 刀招公逢行伊初错途“个林纳林“梁林租洁根'′′_工'…"'〔二标书言-么叟与有萝怠才亥安奎法责量囊硒的宽f邑草和菅1I萤u汇丁组玄}:戛售|言‖走〕一有叟芒】丨亥安全I玺'兰士疆薯'羞】i…刁〖′`…茼] 一|_、′f: 孝王Fr:'〉14」“,`_常_)Z忒,、目, 漕国皇〖〔】该菩…」…全}言'径『案…兰一政明根汀咤逊,技技2林招扬一 .-′` ,屋|口`"":雨 <4 量 nn.′ _三)组乡票戛所属核1L翌Z乏璜『誓巨l曲(〕玉汤丨芽…】应急吝iJ「〕【Z‖白'〈〕′芸E1Ji丁蒙「嘱茎又\:方值,.叁楚与i鄄历鉴′卜应雳'…吕飞气pJ「J^塞‖制订和扬河 t′1_“心)3沥 [芸要1 1 ′攫'′ 沥24 -b-s|凑 18.上洁<a【限一E一申熹(四)1j'1责对所】属】该i受方值【…雾…'客『`芗茎人员昏耆}技木士壹_…】=董,'丨丨弓盲[]灵髻刁l亥,林余吴招孙乡且缘戛】骸二f胃'…夕」芝晃莨豆}…『『_苴了_喹}量}'彦…妻釜槽叠g′学]…〕…〔乡芽′′工牙'_置…英政伟'」痘:k洁王颢再歌余 w心-“目b s-,『斩咤吴3E^`歹`2`界| 木-E

第七条'彦宴i盈〈璇宙营运单位直接1昱'1责所『菖亨戛羞的】该设方苗嵩l叁】安全〕言墓主要直[真要责是股河 (一)遮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未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丕乏丨…'T」尹加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 ′寨…鲁墓4命a|_`j`辅1吴李寻诉一总踹′〈,′′-…′二、、恩…二=水招沥`′亡`___=衬y- (与)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义员寅「妇君穹怠众l以玉乏}〕i<j蔓厅慧I白丨宫J`安全承担全面责-薯'…'r…#全林挂者异素甫诊弃城诊:亡李1标, F明t,,林酮国命宏冼口命妮随芸许沥 852。3-江′`′ 吴F英I丞万河R矗′1霉~ 春一标人刹蜃翼^′′"'′飞'~}亨-蓼′了募〉…`「【=′黑庸`′莺" <主蘑′'芍"_`′、P旦春国_明<- 巳日:鸟k口“「入1心 '′誓,} 罡1李(.二3' 1".-'.-_.夺_.s。伟标量(。。第么章安全飞够午_I磊*'…‖/三"熹乏=

第八条国蓼蹇实誓于核`}查要〔方值安全1」午可需丨言‖度,′由国呈谅更/′多J藿安全局彗′1盂翼熹I昔】鲑‖定和批茗'圭爻)页发】杉支忑曼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唐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遮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命沥 (一)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沥根 (二)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三)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853。政4伟 Zo :人 J7. 区农佳一 e 训门吊 y ,,咤河钳 <咿逊椿"r ′'T′>′- 应霁 -仪“ 订李林寸吊 2河人 -二2命 l'_l_^ 4士`′′_`l誓嘈昔 t2 3 u伟人口心奂干hr痛吊命技贺伟巳 >>′-_`_`_`三′-'-r.8N1 3*2【gY绍心。-`。u沥21f宁外仁一林绘利1余Ld 木伟人伟式, : | : 宇 | 1 沥仪诊匹政 | s2稳B沥`;'^翼 Nn'一._-〕_八- ′r吊M 蓄` (四)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根沥心不拿圣j三[运子=I操作士譬呈】乙童J丨奠,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疳,_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_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_国家】!萝(安全灭司及〕窦乞,亢I乏出4萝丨」才卜霍三'可向才亥}玉〕{方宙磊鞋‖]蚩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一)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y (二)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 (三)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 (四)垦夏′`】三】僵核}昼涯茁l曹l竺]建1湟叁和工乏′三乎一一壹〕_号…'L卓二否肴`哥『合有妻昱才亥安全含j丘鼓三'】T'」禾口《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五)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804。`01伟一厉霜- 伟史.-〉一E3朗巳EF57 F玟沥【“e口孙买-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才亥′三(鸢〔_′套`「r、监1喜员l由国箩]毫才巳」嚏安全司苍三蓦…′【趸肴′并发砻罐Z釜《核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七条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乡壬l′〕冒l二I正件有权〕鞋戈\核T〉翌乙方侄售I旨l]】筐建1^叁肴曰口1z一皇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第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惆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桧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绍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 (一)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C三)无括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四)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_ 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动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855。妙【沥八 ′sRsgsyA 口一工-y r《_ 许许一 t一7 门生年2孙_′一′.、__雷东招 4s`^Pres` ;3sb量1s-页d-__'′*E-量(。的(木相斗芬许育.声水春y4-M“诊 5E′′〖屹标明`[吊.._1′51q_】人仪T cPfigi[伟余仁,莲,史人|大木小予技十.志1河国严白尘人一团 ts尉韦洁吴}湟龛霆热人(人嫖鱼蟹′ga弗善…一'~募d鳙'冀“'-“ee洁 -吴吴《一 E圭仪。-E 人 -_渭`: vy 江茎′′′`′艺 :_三′`′t 河沛巳,关 z宇 -士 ss 口。c工Ba3 f十 "'′_二二_募墓 a【倩2 乙志( E 四“ “ 3^'′′。<T叶'.l刀 t尘9 人 T a不.江河八 …罐舍佳吊| P一 - et 2 E夺,3 <标2睿咧阮i“ 诊- 0 诊。z- H一 Un马探p E旖一-张洁| = 匹雨 “张 _1 .鏖′-」_}T 一河 -bia)「一< p 南T E口′._一〔 “E大 b w二u y 00 [志b_〔'-′ -a 4【'园 14 心_舅心′堇′】_ 一 7 1翼暮._ 怡口 1一医怡次2 -不 sd E』一一莲-_`萝 .-.一` 沥, `′_二蓦 -ze 鳕人 3 一 - 芒 .…` 认匕河 Ea 5伯 “ l一五东v 引、)}辱l_′′学丨..′.二一丕P_`.`丞标 (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三)“营通单位“是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_. (四)“核设施主管部门“是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 (五)“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人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第二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国务肾艾「二叉亡'\/\厂转发_《关于发挥离休遐休专业技太人贝作用的′ 智行规跋》的通知 1rauAb坊年木月交沥中办发[C1986J]-32号《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智行规定》,已冢工害古il…耆二'身蓁王荨:】〕飞L己处国务院批借,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权威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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