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交通与建设,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人机场的人员,应当遮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一R一 (三)怡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涓阿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余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司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J运素(]俞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援救设备。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人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骸。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眩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辅;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人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髌;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行政法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顾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人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_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3 (二)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李措施: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人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点;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岳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竟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但是,国务院规余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目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巳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征登机。
第二十八条“进人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 (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人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外交邮袋免子安全检查。外芸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I,荣行政法
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林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帝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节运下列物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榄;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余由机组人员帝到目的地后芸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市。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鞅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了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仨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跋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行政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人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亡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 (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征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转。“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豁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朵例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邵分第203号发布“根行政法规的决足》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口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规标、钢质规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跋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i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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