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教科文卫,行政法规
正 文
第十条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顾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历表,提交业务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乡圣]立′朐目′三霍Z蔚′量!妻`丨Z苜苜组′乡>〔戛,ti丨Z定/旨,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特级记者和高级记者,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记者由相当于行政公罩一级机关授予;助理记者,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记者以上业务职称的新闻记者,颁发证书。_
第十一条确定和晋升新闻记者的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够,打击压制新闻干部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职称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记者。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朽例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扰准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公布施行_ 第一浩.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661, 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人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柳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次和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人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人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萱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 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囹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神、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耒[】维匕》要白皇】加工整1厚旦() 林万颜 “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菩丨】鸣F『荸业主燮菖萼藿虔L兰'怠(L〕L「l寸f苣童曳慷篷麾熹′孛业主″湟羞【'fIL苎`鬟), “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_
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大、长期、定期三种。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 “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_
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_ 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松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十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663.
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撒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妮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_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四章“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_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 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仁保存的科技档案。.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欠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 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三十条『荸业才当案′【宫或名r卓真位I曹'亡]末覃}技刁丨当案藿、贲丨」】_句,*艮i己居需要可L」L壹1蓬′苣=茉〕`f技董瓮】l!莺}工{′l…。
第五章科技档案干部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664.
第三十一条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宿的教育,检查避守保密制度的情况。箩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 _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_ “例为准。* 社会集团购买艾〕夕筐【=仝)理艾J\{乙…乙三一义八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宾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铃行、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修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非生产性开支,〕黾贯彻簧苎{\孚-】壬′′堇逻Jf叁仡建国,,〕)三′贲卜,加快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长期坚持下去。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做好控制管理工作,现对一九七七年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修订如下。,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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