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交通与建设,法律

交通与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 施行法律

正 文

第一条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第_二条“十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第_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3《总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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