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民商事与合同,行政法规

民商事与合同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日.,,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倾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腐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一6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陟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公报2017,。24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守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艮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目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跋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目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跋。决定批准的, 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才降公告。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芊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国务院文件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目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 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目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目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文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广的, 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了以公告。

第三章“经腊规则

第十二条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刚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艮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一7一国务院公报2017。24 理、代俚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奶。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余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纳人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第二十条“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 -一一国务院文件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名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目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怡。

第二十三条融质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异款或者变相吸收以欲; (二)目营责款或者受托责款; (三)受托投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名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些门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可以木取下列措施: (一)进人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国务院公报2017。24 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二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目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国务院文件阻碍。

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林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撼目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质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道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一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国务院公报2017,。24 (三)未经批准跨省、目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师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贵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道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怡; (二)为抱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三)未按照规余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四)目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后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40一国务院文件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评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子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问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札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四十五条“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发挥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门为促进就业创业等直接设立运营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余执行。农村互助式融资担保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林国务院公报2017,。24 业经营主体间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融资用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跋,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国务院文件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余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道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十,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尼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郯、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国发[2017]〕39号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名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交业格局调整。(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一1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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