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与破产,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四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菅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芥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_附“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经济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5,1985年 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3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髓具,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一285一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经济法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阮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人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里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 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朋书; (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测试报告: (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 ~一6一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第八条“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于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第九条“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一)展览会留购的; (二)确属急需的; (三)销售量极少的; (四)国内智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第十一条“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 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皆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对申请进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宙查是否经过型式批准。经审查不合规定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进口,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浩关对进口计量器具凭审批部门的批件验放。
第十三条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单位, 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计量器具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三)计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说明; (四)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四章_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砺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附一 .衡器(含天平) .传感豁声级计 .三坐标测量机 .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大地测量仪骶热量计 .流量计(含水表、煤气表) .压力计(含血压计) 10.温度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经济法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_附“则
第十八条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础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余办理。
第十九条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证书和标志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进口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桧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数字电压表场强计 .心、脑电图仪(机) .有害气体、粉尘、水质污染监测仪 .电离辐射防护仪 .分光光度计(含紫外、红外、可见光光厂一r一~一人一~一~一 C32CJ1一一2…\)一度计) ~一一】.气相、液相色谱仪 .温度、水分测量仪 Lasms OCOC ~芒+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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