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刑法与刑事,行政法规

刑法与刑事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二十条“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退究刑事责悲。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贵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村镇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略) 2.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爻通郯令 1996年第8号《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目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 -…_-〕【L艾1」7、<年十/…薹三日一1244一上名'着围一丑毋寻几`_′一_`_′`夕萝苎′所"′′『′王里关丛】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寺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 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国多言「暮骞'′翼1…丕艺〕葭主{昌〔】【雪…膏董丨甘麦『〔丨上妻每了J薯宜/义E芫工旦更荚扩贲【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薯)氢慕下耆害义义民亟<〔茅〕【于和国姿壬[骞〕宅交〕葭主氛管韫熹'【膏蜇丨了芗f三同〈J芒′'言靛I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豪J茎更觐丨】】贝u及喜冒凄(ti且有苎怠夫"习.定 (二)宜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剪总裁; “一水炳林多一二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余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剧总裁苔干人。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资。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遮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有良好的商业倩眷。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梅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一一t一一~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遮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节易管理

第十七条“航运交易所的爻易范围: (一)水路货物运输; (二)港口业务; (三)船船租赁; (四)船朝买卖;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第十八桧“会员的出市代表,只能代表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船代理业务的会员除外。

第十九条非会员企业可以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或者船舷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二)制造或者散布虚假借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三)超越经薄范围节易; 行一小沥“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和以协商方式进行船舶买卖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应当将本企业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航运交易所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的标准由航运交易所提出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王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目主决定. 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爻易。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所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会员发布航运交易信恩。

第二十六条航运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获取利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恩。

第二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闭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涨会员货格的处理。

第五章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调解,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子以处许。一1248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将运价报备案或者不执行报备案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开航线,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_

第三十二条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接收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随意开除会员的,或者明知会员超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而不予制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詹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交易范围的,由国务院_ 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航运交易所违反本规定,给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偃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3已于1996年9月26日绅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执行。部_长“徐有芬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儿248

权威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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