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金融与证券,行政法规

金融与证券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十六条外商依法取得的捞获物叮以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收购或者由外商依法纳税并办理海关手续后运往国外。外商所得外汇收人或者其他收益,可以在纳税后依法汇往国外。

第十七条_打捞作业者在实施打捞作业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应当将打捞作业的起止时间、地理位置等情况通报国家海注局等有关部门。打捞作业者实施打捞作业时,必项在港务监督核准的作业区域内进行,并按照港务监督的要求报告有关活动情况。实施打捞作业不得使用危害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底设施、海上军事设施和其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方法. 经济法

第十八条“实施打捞作业应当自始至终有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的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共同负责捞获物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所有捞获物应当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指余的地点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止打捞作业, 并可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其中已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罚款数额按照国家有关海上交通管理处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的沉船沉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储蓉管理杀例 (1992年12月l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蓉事业,保护储尸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蓉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蓉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蓉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蓉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足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蓉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蓉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蓉存款的所有一招标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营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刑心口i中浩步钟善蕊戟肖恩3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蓉机构和傅营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蕴机构之间在储蓉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蓉,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_储蓉机构

第九条“储蓉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蒙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蓉代办友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储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廿款 =206&一经济法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储蒙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吟收储蓉存款。

第三章储蓉业务

第十六条“储蕴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蒿业务: (一)活期傅蓉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营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蓉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蕴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傅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蕴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蓉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蕴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蕴业务 (一)活期储花存款; (井)整存整取定期储蓉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欲.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蕴存款时, 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著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_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 傅营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蕴业务。

第二十条绅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营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二)个人定期储蓉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货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储蕴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储蒙存款利率和计恩

第二十二条“储蓉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储艺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蓉以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蓉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蒙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怡期储蒙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蓉存款利率计付利恩。

第二十六条“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蓉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活期储蓄存款在存人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以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蓉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蒙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蓉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蓉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尸

第二十九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经济法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营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蕴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_ 傅蕴机构姚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傅蓉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营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储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蕴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傅蕴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储蕴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营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夷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_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5;情艾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蓉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蓉机构的; (三)储蓉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蓉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一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傅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傅营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蓓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欲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蓉法律、法规和政笆的: 违反本条例第玟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大民法院提起诉讼。_ 经济法

第三十六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余执行。

第三十七条“储蓉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_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蓉廿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夫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蓉存款章程》同时废止.。“电网调度管理朵例 (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春基一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顾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