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诉讼与仲裁,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正 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九十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有关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 ,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坚持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 , 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研究制定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 , 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过程中 ,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 ,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 , 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 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 , 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0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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