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教科文卫,行政法规

教科文卫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 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前款所称军品出口,纳人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禁止任何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的军品出口行为,依法保障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第五条军品出口应当遮循下列原则: (一)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 (二)不掩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三)不十涉接受国的内政:~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艾军品贸易公司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军品贸易公司,是指依法取得乐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军品贸易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盅亏。

第十条“军品贸易公司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军品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与其军品出口经腐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为军品贸易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军品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委托经批准的牧品出口运输企业,办理军品出口运输及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军品出口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农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牧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怡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农品出口项目经批准后,军品贸易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军品出口合同。军品出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批准;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军品出口合同获得批准,方可生效。牧品贸易公司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承品出口合同时,应当附送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_

第十六条重大的农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公报2002.32

第十七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符合军品出口合同规定的,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

第十八条军品出口项目、合同的审查批准办法和军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办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军品出口,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军品出口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军品出口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余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军品出口的安全、迅速、准确。

第四章“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腊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腊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胥活动。

第二十一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腈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二条“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户轨s (四)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转让军品出口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批准文件、许可证和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单证; (五)超越核余的经营范围经腊; (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农品出口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五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道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国务院文件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撒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农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直至撒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军品贸易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余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农品出口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撒销其军品出口经营权;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取缔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腊罪或者其他罪的规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军品贸易公司对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贬罪或者其他罪的规_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_附“则

第二十九条“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权威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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