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行政与许可,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是军队的重要使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劲: (一)解救、转移或者疑散受困人员; (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加道路(桥梁、随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陀情、灾情。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问中国人民解放平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问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余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跋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应当说明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札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当地有驻军部队的,还应当有驻军部队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当地军事机关及时通报有关险情、灾情的信息。在经常发生险情、灾情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军地双方进行实地勘察和抢险救灾演习、训练。
第九条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掌握当地有关险情、灾情信息,办理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制定参加抢陟救灾预案, 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
第十条“军队参加抢陟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电信、邮政、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为执行折险救灾任务的部队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需要的燃油,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军队参加抢险救灾需要动用作战储备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必须按照规跋报经批准。对消耗的部队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装备器材,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宣、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应 -一了一国务院公报2005.22 当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三条“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前款所指的费用包括:购置专用物资和器材费用,指挥通信、装备维修、燃油、交通运输等费用,补充消耗的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费用,以及人员生活、医疗的补助费用。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统计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耗费用,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险情、灾情频繁发生或者列为灾害重点监视防御的地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国务院文件备、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由国家和军队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闻单位木访、报道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跋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余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 6月30日。′滢、理温家宝一O〇O五卉六片禾十一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权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炼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焊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交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一司一国发〔2005]18号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促进煤炼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寻思想。以邦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焘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炼工业与相关交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焊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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