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与刑事,法律
正 文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抨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椒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八、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许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遮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遮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贸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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