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资源环境,行政法规

资源环境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量调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沅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避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 3棣。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 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衙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国务院公报2014。7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货款.

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目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谋度方案.

第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件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乐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町爻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_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俩。一11一国务院公报2014。7

第二十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灵“咤一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国务院文件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札伐、开垦区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札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五条震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跋划余,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六条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 保障其基本生活。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吸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船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关闯。在前款规余河道航行的船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 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船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船,不得进人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穿越、跨越、邹接南水北国务院公报2014。/ 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国务院文件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札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三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数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扩

第三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评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税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右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三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一13一国务院公报2014。7 国务院文件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人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震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禅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子以公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 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涠、隆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 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果、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 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 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波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芸叉桥梁人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禅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 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需要派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或者抢险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国务院公报2014。7 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子以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木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余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 “料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国务院文件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余,实施排放水泰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怡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札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木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林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余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船进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事、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扣押,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采取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罚越、跨越、邹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 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木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余,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子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髌一国务院公报2014。7 佐,

第五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官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国务院文件

第七章_附“则

第五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指从丹江口水库引水, 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东线工程、中线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使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目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 己一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忐理“李死强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跋为丁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人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子以修政。(附件2) 本决定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