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与许可,行政法规

行政与许可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二章总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完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完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造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撒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e王述阮仁一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俭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依照国务院坦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撒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撒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的编制。撰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撒销或者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撒销或者合并机构店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条“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何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根江8:一- 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棠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撒销的条件或者撒销的期限。|

第十一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撒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撒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撒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撒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撒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撒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撒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第十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国务院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人-河命坤一丘′,一′′胃t了叠_护',〕_下^鳙鳜【e_「_】-仪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频和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耆冶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_

第二十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交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为一正二副或者一正一副。_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戴,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3 -沥沥“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贯各乡〕丕'(/义民谊〔孵I吉(i」迳〕乙立-_彗三'熹眶业釜}亘(习~口的行政机刁铲名g'′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 与)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一心化士年屯狄三十动翊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一85B-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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