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金融与证券,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频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携带国家货币出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