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宪法相关法,法律
正 文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幸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57《总143)》, 猷猷湘独“溥 |1 H“回波“泸“渠“波泸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朴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毋保留外国国籍。第_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人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_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毋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58(总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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