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交通与建设,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七章_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木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余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目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朱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目1995年4月1日起施行。国防交通条例 (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遮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芸通一讪55一 f帕一韶八葛国关朔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体系。
第三条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爻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_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平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一朱怡租、一一行政法 (三)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三)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_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爻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全国保障计划由国家国防爻通主管机构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军区保障计划由军区国防芸通主管机构组织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国家国防爻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牧区批准,
第十四条地区保障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亢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业保障计划由国务院爻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制定,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 行政法是指为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而建造的下列建筑和设备: (一)国家修建的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交通基础设施: (二)专用的指挥、检修.仓储、防护等工程与设施;' (三)专用的车辆\船船.航空器: (四)国防需要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交通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已经确定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 列人交通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规划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防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 “7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生厂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芸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保障队伍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抢修、抢建、防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运国防交通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芸通沿线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专业保障队伸,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 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战时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余。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交通识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交通保障队今的车辅、船船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六章“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 =8英一行政法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运力征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 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战时军队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丨请。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_
第三十三条“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应当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或者社会运力,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军队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动员或者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作重大改造的,必须经相应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军事运输
第三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优先安排牧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佳和医疗方便。
第四十条平队可以在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或其所在地区派驻农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军事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第八虱_物质储备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
第四十三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坊^姑失。-
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五条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作战费、支前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人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第九竟教育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交通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科研机行政法构,应当加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纳人各级科学技术研究规划。
第十章罚“刑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 (二)对国防爻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目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擅目作报废处理的; (三)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
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爻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 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碍农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 (二)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三)破坏国防爻通工程设施的; (四)盗纯、哎抢国防炎通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188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第十一章_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 .(二)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行政法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戌区、警备区,下同) 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 s;余一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农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人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石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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