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资源环境,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经济法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刑。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子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切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跋。
第七章_附_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诊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一154一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司法权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务院公报增刊2017。1 经诧法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扑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恩、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仕,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广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命安全生广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回外诣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跋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 落实所需经费。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一Y一国务院公报增刊2017。,1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侥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窝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窝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窝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闪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 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人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一; 经济法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矫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窝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7,1 经济法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广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 未及时合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怡期问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评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_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人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足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4 一壮5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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