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公司与市场主体,行政法规

公司与市场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小肺病,促迹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木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桧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呆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洽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播施使本单位的粉生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一章3砚“不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小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9一D。

第十条I露〕}j尘叠圣费应当多1>`]/义基】'置建]曼坷丨穹〕技】_r更改〕=占乡圣费1笋亡j它丨J专款专用,不得捕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一宫J皂位斗岘董」【】I乡}尘千"三业董l昔专)蓁薯【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禅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嫦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睾罄′…′亨f在单'匝达】茬编^-I「蓦薯〕}j尘多E矗〕l罄…更惹更育君]灵量/该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S〕宣尘骐受Z痂茁丛丕妻互[童-′…J主{2I厦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歹]】I寸乡歪当地卫生刁【言「董蹇旦仕}`蓦=!三L〕}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彗专动音陋丨三丨刁牙蛔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_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盏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_示政】音{玉|一]苞害动部l刁禾!〕工考z妻组织分工1芗′J`奢'I…,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lf〕尘肺)r『蹋^言陨〕乞台工作〕茬啧'于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才=I政音】'…[骞丨刁负责二I茎生才县岙一<箩崖葛懵仁]玉j盗乞蜇夏'j,言~萝动蠢菖'【[S丨刁负责劳三!_蒽/〕卫生工程技术才妻_了玄沥准的监测。“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工釜=爹组兰三[二夏渔蟹1责`组夕只耳}二蔓工涯菖惫'〈菱三(〕皋又薯丈单位I墨'勺尘肺寥蓼丁盲防萦台工作〕进子′予监督,龛…F彗!笈z育耳}二更工遵二〕F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J丕二互更l定】胡茎董!']定f"三业土汤男…〕于曰r′〕才i反蚤尘z吏矗蹇度测尔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二[…公刁′{…。_(.〖′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916。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小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逃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 “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小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络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拳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沥理′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 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井)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捡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公英挂一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撼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悟者继续伊事粉尘作业的3 `917。(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孩圭氓定′1标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遮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祛。′`_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居“醉“劾“品管理_办“法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_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_'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瘦痴的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台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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