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刑法与刑事,法律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 保障数据安全 , 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 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 , 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 , 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 , 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 , 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 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 , 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1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 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 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 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 , 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 诚实守信 ,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承担社会责任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 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 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 , 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 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 , 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 , 加强行业自律 , 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 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 , 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 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 , 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 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 , 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 , 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 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2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 ,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 , 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 , 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 , 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 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 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 , 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 , 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 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 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 , 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防止危害扩大 , 消除安全隐患 ,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 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 , 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增进人民福祉 , 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 , 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 , 应 — 3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 , 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 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 , 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 , 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 , 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 ,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 , 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 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 , 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 , 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 依法进行 , 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 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 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 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 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 , 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 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 , 存储、加工政务数据 , 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 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 , 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 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适用本章规定。— 4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 ,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 , 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 , 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 ,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 , 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 给他人造成损 — 5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 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 ,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 2020 年 6 月 2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 , 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草案 )》的说明。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 , 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 , 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 ,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 提出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等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 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 : 一是 ,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 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因此 , 应当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 通过立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 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 ,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二是 , 当前 , 各类数据的拥有主体多样 , 处理活动复杂 , 安全风险加大 , 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 , 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 , 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 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 , 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 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 , 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四是 ,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 提升政府决策、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 , 应当通 — 6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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