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目 录
正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15- 曰___>白一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坛`i罡高/\宜`奂j音f【完′昔"亩罩/哑翠熹〕产1'=叠第_1181次会议 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朋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公“叶《关于构成嫦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6月11日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