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与仲裁,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苑行。) 法释[2003]14号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 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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