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与仲裁,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 ,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 ,不属于彩礼 :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 ,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 ,结合当地习俗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 ,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本规定自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 ,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本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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