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编造恐怡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虑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批乱社会秩序口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疑散掀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船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掀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恒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吊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 .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训名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余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怡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