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0]1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此复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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