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宋.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 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 “包应“.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2001年第1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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