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牧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秘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淆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2010年第4期三)制作.复制、…版贩卖传播淆秽电子川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阪\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淡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淆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第二欲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淆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插汗秽电于估门斤哪书案件贝体应川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宾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泽秽电二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欲第(一) 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皇j鬟利用‖联网建)工贾闸守佑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淡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跃: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倾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欲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欲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 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 _】6_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罡;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 2010年第4期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5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淡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苜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题的解释5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第十三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_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兰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十; i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 2010年学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5号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 z川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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