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刑法与刑事两高联合2003 施行司法解释

正 文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孙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孙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责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濑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责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撒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撒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贵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贵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责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3]8号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迹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2003年第3期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窕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钟。

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频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拙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_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聚众“打硬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 10 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怡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怡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以编造.故意传播虑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煸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煸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煸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奂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遮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翁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溥用职权罪或者均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窝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3日起苔行。) 法释[2003]9号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2003年第3期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频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子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 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频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03年5月29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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