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行政与许可,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谋、防盗、防火, 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十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二条“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
第三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芸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安保卫小组,由群众推选积极分子三人至五人组成之;内设组长一人,在治安保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一)凡人民中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者,均得当选为委员。(二)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之选举,事前应作充分准备,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介绍、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再行选举,每 10 叠麝仝仝丨三改选一警夕更,i奎i逛焘导麦圭任。但在任美嘉!虔内如琵更多鳌皇氨[君启异)欠毒义灵皇7蓟Z、要改选时,得改选之。
第五条箩台曹年Z」…保卫委昴皇釜-<`鹿l(]具噻Z丨【任妻T『(一)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二)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三)组织与领导群众华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四)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芥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 (一)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 (二)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丨金者:售瑾`侵4告之责, 但无逸捕,扣押、搜查、取缔之权。(C三)对社会治安与管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秩序,监督被管制者劳动生产,不准其乱说乱动,并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其表现惊况之责;但无拘留、处罚、驱逐之权。(四2对反革命破坏之场所,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但不得变更与处理现场。…
第七条“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遮守下列各项纪律: (一)遵守政府法令。(二)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三)站稳人民革命立场,不得包庇反革命分子,不得挟嫌诬告,不得贪污受贿。(四)团结群众,帮助群众,不得强迫命令,借势欺人。
第八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_ (一)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该单位行政机关及公安保卫部门领导。(二)城市街道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受公安派出所领导,有居民委员会者受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双重领导。郊区无派出所者受公安分局、区公安助理员领导。<三〉农才『〕…行政糟痔]`二之'治安保卫委拐皇'7兰,受】丨=〕`i塑【密〗JF翼丨昔臼`公安员领童导。(四)沿海村庄之治安保卫委员会,由海防派出所、海防公安员领导。/
第九条“各地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领导,芥建立必要的制度: (一)应使每一治安保卫委员会,定期向当地群众报告工作,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批评。(井)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及时给以表扬、奖励,对脱离群众违犯纪律者,及时给以批评、惩处。奖励与惩处均须经当地群众讨论议定及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省、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精神,拟定具体执行办法,芥报大行政区、中央公安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妻重曼f缪′1j乡圣:'…丨谭'央人民2i旦更′膏言i〖I旦吏妻晏I婆′亏';批济佳由【丨谭'央公安音[基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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