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宪法相关法,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宪法相关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2 施行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正 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 , 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 36 名。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 , 推选 19 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 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 , 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 ,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 , 应事先向主席团书面请假。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谋取其他任何利益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 15 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 36 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 , 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凡有意参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 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 , 送 — 40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交参选人登记表和 15 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参选的 , 需要由其他 15 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参选人在登记表中应当作出声明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拥护 “ 一国两制 ” 方针政策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 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 , 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

第十二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 , 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 , 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在选举日之前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 , 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参选人 , 经过审查核实 , 由主席团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

第十四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 , 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 , 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 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 , 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 , 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 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 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 ,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 , 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 , 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 ; 如果只选一人 , 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 ,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 , 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 , 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 , 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投票。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 , 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 , 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 , 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计票完毕 , 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 , 发现当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 , 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 , 应当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 , 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 — 50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 ,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确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 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 并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 , 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 , 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 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 , 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 , 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 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 , 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 , 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 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 ,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 , 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 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 2022 年 3 月 5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 :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 , 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 草案 )》的说明。按照选举法的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 , 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 , 需制定香港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根据有关工作安排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港澳基本法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 60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 · 2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