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王某等8名制种人与饶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村委会”联动化解涉农种业纠纷

民事种植福建省宁化县安远镇张垣村张坊里村村委会,建宁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吴某、王某等8名制种人应饶某聘请在某村帮忙制种,双方未签订制种协议。2023年10月,种子收成后,饶某共回收吴某、王某等8人种植的种子9151斤。经双方结算,扣除饶某已支付的种子款1199元外,截至2024年12月2日,委托人饶某尚欠吴某、王某等8名制种人种子款68346元。后经多次催讨,饶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吴某、王某等8名制种人遂请求饶某所在地综治中心予以解决。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开展先行调解。因涉及制种人的人数较多,又是农民“血汗钱”,且制种人和制种地都在外县,为更好了解事实、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积极联系制种人所在地村委会,协助组织开展“背靠背”调解。 经详细沟通和认真研判,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情况下,是否构成种植回收合同法律关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饶某提出双方没有签订种植回收合同,认为双方不构成合同关系。调解员通过村委会了解到,吴某、王某等8名制种人保存有购买种子及设备的记录、制种收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饶某释明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种植回收合同,但吴某、王某等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进行了生产经营投入,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通过调解员耐心讲解,饶某不再否认回收制种的事实,但表示自己也是受公司委托请人帮忙制种,因公司种子款没有到账,无法立即支付制种人种子款。为此,调解员与吴某、王某等8名制种人沟通,转达了饶某的想法。制种人了解到饶某实际困难后表示,只要求拿回制种款,可以在时间上给予一些宽限期。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就还款金额及日期达成了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种植回收合同一方拒绝付款引发的涉农纠纷。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近年来,广大农民在家门口发展各式各样的产业,有效提高了农民收入。但不少农户法律意识相对欠缺,开展种植、养殖时多通过口头方式作出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加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履行周期长,种植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涉及人数较多,若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不利于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综治中心收到制种人诉求后,启动联调机制,第一时间联系制种人所在地村委会联合推进调解工作,协助查清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并固定证据,有利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调解员则认真听取双方意见,从证据、法律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法答疑,讲清利害,打消了饶某的侥幸心理,促成双方诚实守信、互谅互让,最终各自作出一定让步,圆满化解系列纠纷,不仅实现案结事了,还通过各方参与调解,促成饶某及时收到公司种子款,制种农民及时拿回“血汗钱”,实现双赢共赢,有力护航种业振兴。

处理结果

经饶某多次与公司协商,确定了资金到账日期,在综治中心和制种人所在地村委会配合推进下,双方就制种数量和金额进行结算并达成一致。结算完成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饶某按期支付8名制种人欠付的种子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490条、第50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8-22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