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无障碍诉讼服务助力妥善化解涉残疾人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商某是一名盲人按摩师,每天中午11点左右出门上班,晚上9点多回家,加班回家已是凌晨。因所住小区电梯缺少无障碍设施,商某回家之路困难重重。有一次因为走错路,敲错门,邻居十分愤怒。好在对方知道商某是视障人士后消了气,将他送回家。之后,商某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对方能够加装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消除出行障碍。因问题反映多次,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商某选择不交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某缴纳拖欠两年多的物业管理费共5000多元。
处理方式方法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和残联特邀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法官多次来到商某居住小区,亲身体验因无障碍设施缺失所导致生活的不便。商某表示,自己有稳定收入,每个月两百多元的物业管理费并不算多,只要物业公司能够加装盲文和电梯语音播报系统,就立即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后,调解员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物业公司表示,之所以不同意商某提出的安装无障碍电梯要求,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在开发商建设电梯时未配备相关设施;二是物业公司没有安装无障碍设施的先例,商某不能以此为由不缴纳物业费,且商某物业费只有几千元,但安装设施费用可能要上万元。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多次来到物业公司,共同向负责人阐明升级电梯无障碍设施重要性。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在涉残疾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应当落实“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要求,在硬件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同时邀请残联特邀调解员共同调解,便于残疾人打开心结,促推纠纷及时妥善化解。本案系涉残疾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案件化解过程中,残疾人商某信任法官和残联调解员,愿意接受调解,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联携手推进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无障碍诉讼服务,联合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密不可分。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借助无障碍庭审直播系统,在记录调解笔录时,相关文字同步到商某手机端,通过文字转语音功能帮助其实时获取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在签字前,法官和调解员将调解协议内容逐字逐句读给商某听,消除了商某在沟通中的信息障碍。最终不仅促成该起物业纠纷妥善化解,还推动物业公司安装无障碍设施,最大限度消除残疾人出行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
处理结果
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将尽快为电梯加装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商某表示尽快缴纳拖欠物业管理费,双方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第9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53条、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法〔2024〕40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62-1-121-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