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 255 号

执行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例

关键词执行执行实施抗拒执行风险预告自动履行执行实施要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基本案情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租赁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作出(2020)甘 0503 民初 2444 号民事判决:明某腾空、返还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宣判后,明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作出(2021)甘 05 民终 58 号民事判决:维持腾空、返还房屋的判项,同时对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数额作出调整。判决生效后,明某拒不履行。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年 5 月 20 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麦积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向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限期腾退案涉房屋,并支付执行款。期限届满,明某拒不腾退。后麦积区人民法院又张贴腾房公告,责令明某在指定的日期前腾退房屋,明某仍拒不配执行,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引起数十 群众围观,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为维护执行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法权益,麦积区人民法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以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的形式正式告知明某,向其发出“惩戒警告”,告知其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如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腾退案涉房屋,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将明某投入的天然气安装费折抵部分房屋占用费。执行结果明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前将案涉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支付折抵后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等。2021 年 10月 21 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 0503 执 732 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执行理由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一,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执行,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视情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手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其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文明执行。强制执行应当公平、理、适当,兼顾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本案中,明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配腾退案涉房屋,并纠集家属亲友围堵执行现场,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人民法院基于规范文明执行的考虑,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预先告知明某,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明某虽然前期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但在被预告法律风险后,出具履行承诺,并在指定的日期前腾空并移交案涉房屋、支付相关费用,综考量其情节,不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执行工作方法有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7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指导案例255号)。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