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简某、姜某侵权责任纠纷调解案

通过以案释法调解解决帮工放羊中羊群死亡争议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抚远市人民法院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互相帮工以工代酬疏忽大意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张某和简某是某村村民,张某以养羊为生,简某以种地为业。适逢农时,简某由于身体不好,不能干重活,欲找人帮忙种地,便找到张某,张某因其需要放羊予以拒绝,简某提出自己年轻时放过羊,可以替张某放羊,两家换着帮工,张某表示同意。简某放羊途径农户姜某地点,羊群吃了姜某窝棚门前用苫布包裹的苞米,第二天至第五天陆续死了34头,其中揣崽的母羊22头、普通母羊9头、小羊羔2头、种羊1头,价值5万余元。2024年4月30日至5月5日,张某发现后及时找到兽医施救,虽然剩余的羊得以存活,但两年来的辛苦繁育付之东流。张某在事发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姜某并非投毒。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简某、姜某赔偿羊群死亡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经调查得知:姜某为了防止扬的籽被耗子吃掉,4月30日下午将拌好耗子药的苞米粒用苫布包好,用水桶压在下面,放在窝棚门口,然后到稻田里放水。姜某在拌药前便告知张某,张某也告知了简某。简某当天早上放羊路过姜某地点时,没看到什么异常,也就没当回事,下午放羊回来时,简某只顾着看走在羊群后面的两只小羊羔,没管前面的羊群。简某看到大羊将窝棚门口的几个水桶顶倒,争抢着吃着东西,也没多想,等小羊吃完草,简某才跟上来,此时姜某拌好的苞米已被羊群吃得所剩无几,简某仍未发觉异常。在派出所出警过程中,姜某认为其事前已经告知了张某,而且其拌好的苞米在自家窝棚门口放着,没有占道,是放羊的不注意导致了羊的死亡,不同意调解,更不同意赔偿。此外,由于张某对死羊尸体没有妥善处理,在起诉到法院时,羊已经腐烂,无法进行死因鉴定。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此情况后,背靠背向双方释法明理,面对面让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双方系互相帮工,以工代酬,即张某以提供种地劳务向简某支付了放羊的报酬,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有偿的劳务关系,简某在知晓姜某地点可能有耗子药的情形下,因小失大、疏忽大意,对于羊群死亡,简某的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姜某虽提前向张某告知了风险,但并不具体,姜某明知羊群早出晚归,知道张某的联系方式,也应该知晓羊群误食耗子药可能产生的损失,其有义务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风险,其对可预见到的风险没有尽到足够的明示和提醒义务,姜某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放羊是体力活,需要手脚灵便,张某明知简某的年纪和身体状况,仍然接受简某为其放羊,系选人不当,应对简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

裁判要旨

本案中,双方系互相帮工、以工代酬,张某、简某和姜某在羊群误食耗子药导致死亡问题上均存在过错。考虑到三人均为某村村民,如若“对薄公堂”,可能会破坏邻里关系,伤了彼此和气。因此,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就地开展调处工作,发挥专业优势,进行以案释法,逐一分析三人在羊群死亡问题上需要承担的责任,让当事人对如何赔偿损失有了合理预期。之后再多方协调沟通,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最终促成达成调解,既化解了三方矛盾,也对今后村民开展帮工以及在家门口投放鼠药风险给予警示,取得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姜某当场给付调解款6000元,简某赔偿3万余元,22头未出生的小羊损失由张某承担。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2条、第117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504-01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