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交警协查”化解货物交付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朱某经营牲畜饲料,赵某自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多次在朱某处购买饲料。朱某经营的饲料存放在某村庄李某院落处,李某夫妇受朱某雇佣负责饲料的仓储、保管、发货等业务。2023年9月28日、10月2日,赵某联系朱某后直接来到保管饲料的李某处,拉走饲料各40袋,共计12000元。因彼此熟悉且依据交易习惯,赵某并未及时付款亦未在出库单上签字,仅有李某在其自制的记录本上记录。后朱某与赵某因琐事终止合作关系,赵某拒不承认拉走货物的事实。朱某索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系合作伙伴关系且案件标的额不大,当事人之间有调解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经与双方沟通并梳理案情后,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80袋饲料是否交付。朱某自称,自己虽然不在发货现场,但赵某拉货前给自己打过电话。另外,仓库保管员记录的流水账清晰记载当天及前后一段时间内仓库货物每日的变动情况。赵某则称,前述两日其未到朱某仓库拉货,也未到朱某所在区县,其是在另外一家饲料厂拉货,并提交了付款凭证。 鉴于双方陈述相互矛盾,调解员遂作了深入调查,在翻看朱某提供的“流水账”时发现,账目记录在党员记录本上,便向其询问仓库保管员的情况。朱某介绍仓库保管员李某今年70多岁,系其本村一位叔叔,也是一位老共产党员,这些年来一直负责帮其打理仓库,从未出过差错。调解员走进仓库保管员李某家中,找寻线索还原案件事实。经过李某夫妇的回忆及陈述的几个细节,可以初步推定赵某故意隐瞒了拉走货物的事实。 因朱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赵某一直坚持未拉走货物。对此,调解员将前期调查了解的案件情况与指导法官进行汇报,指导法官建议对朱某和赵某“背对背”做调解工作并将调解过程固定成笔录。最终,双方一致确认了赵某用以往来朱某所在区县拉货的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等细节信息。指导法官根据上述笔录,联系交警部门查询了赵某车辆的行使轨迹,重点查询赵某车辆在朱某存放饲料仓库所在村庄附近的卡口监控及停留时间。在交警部门协助下,指导法官和调解员针对这一情况向赵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赵某承认了拉走80袋饲料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 随后,调解员重新组织朱某与赵某“面对面”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多轮调解,终于唤醒双方多年合作伙伴的情谊,打开双方心结,纠纷得以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对此类纠纷,尤其是涉及熟人或长期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能够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对抗,维护和谐关系。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留存证据不足引发纠纷,争议焦点为货物是否交付。在面临因证据不足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坚持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积极协调交警部门调取相关录像,高效还原事实真相,为推进调解工作奠定基础。调解员则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深入探究案件细节,灵活运用调解技巧,深入了解各方立场与争议焦点,疏导对立情绪,并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问题,注重情感疏导与法理阐释相结合,最终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不仅实现案结事了,更通过以案释法,让赵某认识到隐瞒拉货行为的不当,引导其诚信履约,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偿还朱某饲料款12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23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