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江西省2024

案 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龚某系夫妻,双方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用刀威胁。2023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作,其并未殴打李某。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赣010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龚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3)赣010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2023年5月12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7-2-442-00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