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村委会、某乙水电站合同纠纷调解案
“特邀调解员+党代表”联合调解机制化解水电站漏水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杨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水电站承包经营项目经营合同》,承包某甲水电站,承包期限为30年,总承包款达三百多万元。在杨某接手某甲水电站时,位于某甲水电站水库上游的某乙水电站(同属某村)机房水轮机出口已经存在轻微的漏水现象。2023年以来,某乙水电站漏水情况日益严重,致使某甲水电站无法正常发电。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和某乙水电站修复漏水问题。
处理方式方法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指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材料后,考虑到此纠纷涉及集体资产处置,处理不当会造成不良影响,故邀请当地党代表参与调解。调解员和党代表经过商量,确定“三步走”调解方案。第一步,通过电话向三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第二步,现场走访核实水电站漏水原因并拍照留证;第三步,组织开展“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现场,某乙水电站的承包人认为漏水问题是自然原因造成,会配合某村委会修复漏水问题,但拒绝承担相关修复费用;某村委会则表示,现在的漏水问题可以由村委会派人修复,并且从2025年起,每年枯水期村委会派人对某甲水电站至某乙水电站机房之间的水渠是否存在漏水问题进行停电检修,如有漏水,则由村委会负责派人修复,上述修复和检修费用由杨某承担;杨某则认为,除了修复和检修的费用,每年某甲水电站因检修漏水停产造成的损失均应该由某村委会承担。 党代表与调解员在认真听取三方意见后,对三方开展劝导调处工作。调解员提出《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杨某在承包某村委会某甲水电站时,某乙水电站已存在漏水现象,且某乙水电站的漏水影响了某甲水电站的正常生产,某村委会和某乙水电站应当对某甲水电站无法正常生产承担一定责任。党代表则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出水电站的正常工作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杨某承包某甲水电站30年,双方是长久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各退一步,以便将来密切合作,共同追求更加长远的利益。经过党代表与调解员“释法理+讲情理”的相互配合,最终,某乙水电站同意自2025年起每年在涸水期停电检修;某村委会同意承担修复检修费用和停产损失,并约定修补时间和漏水修补的款项支付方式;杨某也同意自行负责维护某甲水电站至某乙水电站机房之间的水渠。
裁判要旨
发生在乡村基层的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若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本案中,某村委会、某乙水电站需各自承担责任,法院若直接通过判决方式确定各方责任大小,不利于实质化解三方矛盾,还容易引发负面情绪,增加判决后的执行难度。法院采用“特邀调解员+党代表”联合调解机制进行调解,法院特邀调解员具备一定法律素养,且调解经验丰富,而党代表有丰富的基层工作背景,对当地社情民意较为了解,且社会威信较高,二者联动,形成解纷工作合力,“释法理+讲情理”相互配合,促推纠纷实质性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共同签订调解协议,这起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承包经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条、第50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08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