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厨具公司与肖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联动化解涉企货款争议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嘉禾县人民法院,嘉禾县珠泉商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欠付货款“法院+商会”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肖某分两次到某厨具公司购买厨房用具,货款共计26000元。某厨具公司依约向肖某供货后,肖某仅支付部分货款。2022年9月20日,肖某向某厨具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在12月底前付清所欠货款,但到期仍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故某厨具公司将肖某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标的额不大,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指派给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某厨具公司表示由于经营模式为先收取部分定金,交付货物后再收取尾款,常出现尾款无法及时收回的情况,导致其经营资金不足;而肖某表示因当前经济下行,收入减少,资金回笼缓慢,才会拖欠货款。在充分了解某厨具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肖某经济能力后,为促成双方日后继续合作,共同追求更加长远利益,调解员多次向肖某释法明理,强调买方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以及未按约履行该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反复说明先行调解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差异;同时从情理层面做某厨具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组织下进行了细致沟通,就货款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达成了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拖欠企业货款引发的纠纷,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标的额不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能够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不仅实现实质化解纠纷的目标,也利于促成双方继续合作,实现双赢共赢。本案中,“法院+商会”共同发力、联动化解,商会作为行业性调解组织,了解行业发展现状,也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涉企纠纷调解沟通时更具针对性;法院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及时给予法律指导,确保在法律框架下促成调解。通过商会和法院发挥各自解纷优势,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某厨具公司与肖某达成和解,肖某按约履行了支付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 第50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09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