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数助治理”手段化解知识产权非正常集中批量维权纠纷

民事著作权权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长宁区新华路街道多元解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侵权认定集中批量维权数助治理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自称继受取得了十几幅经过版权登记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自2023年8月起,该商贸公司以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内的商家擅自在商品链接中使用其“美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商家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至2024年初,某商贸公司的同类案件起诉量已达数百起,每起案件均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本批纠纷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联动调解制定方案。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对案涉的十几幅图片进行逐一审查,发现大多数作品内容较为简单,多由公有领域中常见元素组成,独创性不高,诸多商家就此质疑商贸公司是否对案涉图片享有合法权利并拒绝赔偿。因案情疑难复杂,调解员申请法官参与指导。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归纳本批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是否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赔偿金。针对本批纠纷数量大、涉互联网、技术性高等特征,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拟定方案:借力平台企业某信息技术公司技术优势提升作品认定准确性。二是平台参与数助解纷。为避免纠纷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大,指导法官在调解阶段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发送《权利人集中维权纠纷预警及提示》并附案件清单及起诉材料。收到相关材料后,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动利用其在大数据资源和数字技术方面的优势,核查同类但尚未涉案商品链接,并根据核查情况向商家发送站内信,提醒其自查自纠是否侵权。同时,某信息技术公司针对案涉图片进行在先作品排查,发现有部分图片在网络上出现的时间早于权利登记的创作时间。三是约谈当事人告知诚信维权。在收到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交的检索结果和答辩意见后,指导法官第一时间联合调解员共同约谈商贸公司代理人,向其释明权利作品如存在在先作品或采用公有领域元素较多且造型简单,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后将会因独创性不足而被判定不享有著作权。另外,如查实某商贸公司故意冒用他人作品,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随后,某商贸公司代理人就案件所涉全部图片逐一进行自查,在完成核查后,主动向法院提交了303起纠纷的不予起诉申请。

裁判要旨

因图片类作品在互联网平台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涉互联网平台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往往具有涉众性特征,易引发作品权利人提起批量诉讼,其中不乏非正常批量诉讼,表现为起诉量大,以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但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作品独创性较低、来源不明等,若不加以妥善处置,不利于真正保护创新。在化解此类纠纷时,法院和调解员应当依法严格审查权利人是否具有合法正当的权利基础,同时,充分运用源头治理思维,以“数助治理”手段预防化解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衍生纠纷,切实提高批量纠纷化解质效。本批纠纷化解过程中,指导法官和调解员通过发送预警提示,有效借助平台企业在大数据资源和数字技术方面的优势,开展在先作品检索,提前排摸是否存在冒用他人权利作品进行维权的情形,并利用数助检索结果约谈商贸公司代理人。化解本批纠纷后,建立动态治理机制,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实时分析研判纠纷变化态势,通过预警提示、技术赋能、释法明理等手段,引导互联网平台完善治理体系,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产生,有效提升数助治理效能。

处理结果

经调解,某商贸公司不再向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商家追究责任,本批纠纷实现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04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