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娱乐公司与某文具店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行业专业调解化解个体工商户多种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娱乐公司是一系列动漫形象等美术作品及商标的著作权人、商标权人,某文具店未经某娱乐公司许可,销售多款未经某娱乐公司授权的盗版玩具。娱乐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并向法院一次性提起7起针对某文具店的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7起案件涉及著作权及商标权多种权属归属、侵权认定等专业问题,为一揽子化解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7件案件一并指派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前期准备完成后,调解员向双方展示其梳理的争议焦点:1.娱乐公司是否对涉案玩具形象分别享有著作权及商标权;2.某文具店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某文具店经营者李某围绕以上争议焦点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对娱乐公司享有案涉玩具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事实不予认可,认为涉案玩具上的标签标注了生产厂家等信息,其作为个体工商户,没有能力也不可能知道是侵权产品;二是娱乐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后,时隔一年多才到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当时进货的票据已经遗失无法提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调解员结合《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李某的问题一一进行释法析理:首先,娱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已经向有关行政部门分别就案涉玩具形象作为美术作品以及商标进行登记、注册,某文具店在案涉玩具上使用了未经娱乐公司授权的动漫形象和商标,娱乐公司有权提出诉请。李某经营的某文具店所售卖的玩具,与娱乐公司授权制造生产的正品相比,缺乏防伪的二维码及相关信息,可以认定系“盗版”产品;其次,娱乐公司虽然未在公证取证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均为三年,因此,娱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是合法有效的;再次,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当保管好有关产品的供货合同、发票、单据,用以证明案涉玩具的来源。 基于此,李某不再否认侵权事实,但双方对于侵权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为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员向某娱乐公司反复说明调解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差异,以及李某经营的文具店经营规模不大、出售数量亦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某娱乐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与某文具店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从70000元降低为12000元。
裁判要旨
近年来,不少个体工商户对所购进货物防伪未能尽到注意义务,缺乏识别货物真伪的意识及能力,同时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足,对于同一产品上可能存在着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权利没有认识,导致此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频发。发生纠纷后,经营者由于平时不注意向上游供货商家索取和保留进货及支付凭证,导致案件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面临举证难题,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某文具店一年的经营利润至多在十万元左右,如果7个案件均依法作出判决,文具店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甚至倒闭风险,进而影响到经营者的正常生活。法院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联动行业专家参与调解。一方面,严格按照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来确定权利归属和事实认定;另一方面,又尽量为当事人调解提供指导和便利,激发当事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履行调解协议的可能性,最终化解纠纷,促进双赢。
处理结果
娱乐公司与文具店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李某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承诺不再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11条、第52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08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