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化解商标权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工业公司是依据美国法律成立的某品牌全资子公司,该品牌最早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在美国进行销售,经过在美国十年的成功经营,于上世纪60年代早期扩张全欧洲,对某商标享有商标权。某工业公司发现,王某伪造授权书、使用虚假商标标识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便通过公证方式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经比对,认为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某工业公司认为,王某未经其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争议事实较为清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进行先行调解。由于该案具有涉外因素,调解中心第一时间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并邀请法院指导调解,共同确定调解方案。调解员先对某工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仔细查看法官推送的法院审理的商标权侵权典型案例,梳理出涉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金额问题。 调解员先与王某取得联系,向其解释商标权的法律规定,讲解相关典型案例,使王某认识到店铺销售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某工业公司的商标权,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工业公司的经济损失,但也表示赔偿金额较高,难以接受。随后,法院再次指导调解员从某工业公司经营规模和之前相似判例入手,劝说某工业公司适当降低心理预期和赔偿金额。 经过“背对背”调解达成基本调解意向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本地,现场调解有所不便,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调解员通过充分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的劝导工作,引导双方站在彼此立场综合考虑侵权的危害程度、经营利润以及社会公众对该品牌认可度等情况,最终促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商标权侵权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成本低、侵权手段多样且易复制传播的特点,侵权人通过低价购进假冒商品、高价销售的方式获取暴利,往往会对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本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采取“法院+N”多元解纷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员的技术经验与专业优势,快速确定争议焦点,促成双方通过在线调解方式快速止损、降低维权成本,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带来的解纷成本高、周期长的问题以及“一判了之”的对抗僵局。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加强以案释法,敦促侵权人王某正视侵权后果,不仅高效化解本案侵权纠纷,而且有利于权利人后续修复信誉,侵权人规范经营,实现了双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店铺已下架全部侵权商品,并即时履行对某工业公司4万元的赔偿。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63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47-28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