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因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在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向某建材公司采购洁具、水电材料等货物,某建材公司按约履行交付货物并出具发票,但某集团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根据双方已结算的开票金额,某集团公司尚欠某建材公司货款360万余元,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案系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较大,且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具备良好调解基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政协委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听取双方意见,发现双方对于欠付款项并无争议,某集团公司有还款意愿,拖欠货款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资金存在困难。经过认真分析,调解员认为如果任由矛盾扩大,不利于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为此,提出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的初步方案,以此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制定调解方案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陈述利害,讲明继续合作带来的长期利益,通过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对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声誉的重要性,以及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时间成本等。经过调解员认真释法明理,耐心劝导、陈述利弊,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握手言和。
裁判要旨
本案系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基础,且对货款欠付数额无争议,如径行进行判决,可能影响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也不利于企业持续经营。本案调解过程中,法院邀请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政协委员参与调解,发挥其协调各方的优势,深入分析双方争议焦点,了解双方诉求,向双方讲明利害,从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促进企业实现效益持续增长角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不仅大大减轻两家企业解纷成本,也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促使企业互谅互让,继续开展合作,实现良性发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处理结果
某建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建材公司放弃利息,某集团公司分期偿还货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33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