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公司与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

“点对点”对接机制化解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民事运输合同纠纷兰州涉铁纠纷诉调对接中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运输合同纠纷“一带一路”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点对点”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线调解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与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中欧、中亚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物流公司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境内铁路站点发往中亚、中欧的国际联运班列的全程运输服务和报关转关服务,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国际班列运费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某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中亚国际班列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运往目的地。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运费,某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本案属于涉铁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派至铁路运输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因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与某物流公司住所地不在一个省,现场参加调解有所不便。为及时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采取视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前段时间现金流受到影响,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但是某物流公司也迟迟没有提供相应的海关放行书和报关单,影响了公司的交易。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认定不存在争议,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带一路”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属新类型的涉铁纠纷,涉及国际运输、海关报单及涉外因素。铁路运输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将专门管辖的优势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的司法需求全方位对接,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机制框架下,积极推动构建涉铁矛盾纠纷“点对点”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成立涉铁路运输纠纷诉调对接中心,邀请专业调解组织参与纠纷化解,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保障。

处理结果

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拖欠运输费,某物流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海关放行书和报关单正本,双方握手言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4〕62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6-03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