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律师调解一揽子化解公司治理中股东分歧引发的商事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通过跨省合作,于2011年投资设立某科技公司从事食品加工行业。某科技公司设立后正常运营,因2019年遭遇疫情导致资金紧张,经营难以为继。某生物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为维护某科技公司运转,向某科技公司采购其加工生产的食品。但付款后某科技公司未将资金用于生产供货。某生物公司因未收到货物,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涉及金额近千万,且背后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争议,开展调解有助于促推纠纷实质化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通过前期电话沟通,了解到案件存在较为复杂的背景情况,不仅涉及一般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更涉及股东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款项性质认定等专业问题,遂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邀请当地资深调解行业专家,形成专案调解团队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专案调解团队分析后认为,本案的核心要点不在于表面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而在于某科技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管理上的分歧,股东对公司发展方向持有不同看法,股东会层面难以作出统一决策,股东会治理机制失衡,导致决策权分配失衡,难以执行。科技公司收到货款后未用于生产,而是用于偿付债务、发放员工工资等,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如果要实质性化解争议,使某科技公司运营重新回归正轨,前提是要调解科技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恢复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专案调解团队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后,制定调解“四步走”方案:一是调解员与某科技公司三方股东分别进行沟通,了解各自观点与诉求;二是制订可行的初步调解方案。根据三方诉求,结合案件买卖合同纠纷事实、某科技公司经营现状,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进行分析,为各股东提供解纷依据;三是组织三方召开会议,搭建沟通平台,通过引导讨论,帮助各股东理解对方立场与理由,增进相互理解;四是在会议结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解方案,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情况下,达成既解决本案纠纷,又实质化解纠纷起因的调解结果。专案调解团队根据“四步走”方案逐步开展调解工作,对在沟通过程中当事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对赔偿金额存在不同意见等新情况新问题,专案调解团队充分释明法律法规、讲述相关案例,以及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诉讼成本等因素,最终当事人同意和解。
裁判要旨
本案虽名为买卖合同纠纷,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公司治理中的股东分歧引发的问题。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不拘泥于诉请本身,深入挖掘纠纷产生背景,通过律师调解员与行业专家共同参与,快速找准纠纷产生原因,准确梳理矛盾纠纷背后深层次原因,突破原案买卖合同界限,探寻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东之间管理理念不同,进一步深入化解纠纷,既促成当事人在案件中达成和解,也为当事人背后的股东矛盾的化解提供助力,对本案当事人间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法律帮助,避免“一案结而多案生”,从源头助推双方和解。案件的解纷结果体现了调解工作上要强调沟通的重要性,鼓励各方表达真实诉求,在克服调解障碍上要灵活运用专业资源“对症下药”,为调解方案提供客观依据支持。
处理结果
某生物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某科技公司三方股东就后续公司经营管理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促使公司运营恢复正轨,达成各方共赢局面。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第5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19条、第2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07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