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
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组织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浏览购物网络平台时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发布的“调料盒套装组合盐罐四格收纳一体糖味精家用厨房调味盒罐油壶瓶”视频链接中,使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1张摄影作品,用于介绍其店铺出售的商品。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某商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摄影作品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侵犯其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后,经了解,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权行为,而某商贸公司所制作的宣传视频是其员工在互联网上自行下载素材编辑而成。 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信息,及时开展释法明理,在确定侵权的情况下,从及时处理纠纷的角度和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动退让,某商贸公司愿意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费用。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某网络科技公司还向其他法院提起类似诉讼后,及时联系各方当事人,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批量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其他5件纠纷侵权人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该批纠纷均是网上商铺因利用互联网素材编辑宣传视频时疏忽使用了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引发的纠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并呈批量化的特点,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利于纠纷高效化解。为此,法院依托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一方面,发挥专业调解组织优势,细致梳理案件情况,包括某网络科技公司权利的真实性、真假对比报告、公证等情况,确保对双方诉求有全面了解。同时,依靠专业知识,有理有据进行引导,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作用,通过指导案例或者调解案例,及时做好释法明理,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为推进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信息技术优势,及时请求法官指导调解,把准调解方向,同时,针对一方当事人在外地的情况,通过调解平台组织视频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时间、经济成本,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此外,调解员及时发现类似诉讼案件,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促成系列纠纷及时、高效、实质性化解,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商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调解员主持下,与其他5名侵权人均达成调解协议,其他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按侵权情况进行了赔偿。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7条、第25条、第2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25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