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表面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

“法院+检察院”成功化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纠纷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表面处理公司是一家经营电镀、电泳和磷化等业务的公司。该公司在购进铬酸酐原料后,未按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进行储存和登记,导致铬酸酐原料在露天环境中被雨水淋湿,流入雨水管网。经监测评估,样本中的铬和六价铬超过排放标准,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据此,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某表面处理公司表示,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不但会影响公司市场声誉和信用评价,更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希望能够尽量降低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也提出,只要该公司能够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损失,该案可不进入诉讼。为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修复与促推民营企业绿色健康发展,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法院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某表面处理公司分别发表了意见并出示证据。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就该案明法析理,向某表面处理公司耐心细致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以亲身经历讲述了生态环境保护对人民生活、企业生产的影响。检察机关亦积极参与调解,对某表面处理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阐明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积极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政策。该公司深受触动,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详细阐明某表面处理公司的关切点以及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政策,考虑到某表面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和结果较为轻微、具有悔过态度且诚恳、积极承诺整改等综合因素,在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费用的基础上,多次与检察机关密切沟通协商,最终与检察机关共同促成该案就调解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调解方案。

裁判要旨

近年来,随着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具有程序特殊、专业性强、公诉机关参与等特点。对于对环境公益损害较小,社会恶性影响不大,侵权人认错悔过态度良好且愿意主动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化解,既能助推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又能很好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公益与涉案企业权益,实现生态环境高效修复与民营企业权益依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本案中,法院与检察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法院指派熟悉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的法官指导调解,并做好协调联络以及调解内容、范围和程序等事项审查工作,有效保证了调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确保调解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检察机关全程推动,积极配合,共同促推调解协议履行,做到既最大程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回应民营企业关切、为企纾困解难,在维护法律尊严、修复生态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处理结果

某表面处理公司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经公告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现该公司已一次性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229条、第1234条、第12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5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66-21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