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局与阎某排除妨害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长期侵占铁路用地纠纷

民事排除妨害纠纷武安市建设局,武安市午汲镇政府,石家庄铁路运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排除妨害纠纷侵占铁路用地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阎某非法在铁路沿线建设彩钢大棚及其他建筑和附着物,用于储存煤炭等物资,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达13.55亩。其中,彩钢大棚距离某铁路局工务段站道岔牵出线不足5米。2020年12月,某铁路局工务段致函当地政府,请求协调解决土地被侵占一事,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阎某承担排除妨害责任,并赔偿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自拆除之日止的铁路用地使用费。

处理方式方法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勘查。阎某建设的彩钢大棚高达20余米,长约50余米,且建设的房屋部分占用铁路用地,部分占用铁路之外的用地。经初步研判,若判决阎某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责任,将来不具备安全执行的条件。 法院工作人员找到阎某妻子温某了解情况,温某否认侵占的是铁路用地,且拿出与当地10余名村民签署的长达20年的租地协议,证明租赁的是当地村民用地。温某还提出,大棚及房屋建设至今已过去十余年之久,铁路局从未出面阻止。现阎某在占用土地上经营的企业运营正常、效益良好,如果法院判决拆除的话,将提起反诉请求铁路局赔偿建设成本费用100万元。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彻底化解纠纷,结合阎某侵占的是铁路用地、具有公益性质特点,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当地检察院。检察院高度重视,以公益诉讼为抓手,以违法建筑危及铁路运行安全为由,联系案发地建设局及镇政府,督促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该地建设局及镇政府高度重视铁路运行安全,通知阎某,因其无证建设,彩钢大棚等属于违法建筑,将进行强制拆除。 经法院进一步释法说理,教育感化,阎某将请求铁路局赔偿的建设成本费用从100万元逐步降至10万元,但铁路局表示不同意。法院继续加大调解力度。阎某逐步认识到侵占铁路用地的非法性。结合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阎某最终同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裁判要旨

本案系阎某长期、非法占用铁路用地后自行建设形成占地事实,因长期无人阻止,产生了由“责任方在铁路局,若拆除需由铁路局进行赔偿”错误观念而引发的纠纷。法院结合铁路用地系公益性质的特点,主动联系当地检察院,由检察院督促当地建设局、镇政府,探索通过多元联动机制开展化解工作,由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由检察机关督促、监督当地政府部门启动行政执法;当地政府部门督促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通过府院联动,促使非法占地一方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了被侵占的铁路用地,保障了铁路运营安全。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阎某组织拆迁力量,自行对3600余平米的彩钢大棚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未主张拆迁费用。铁路局自行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第3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39-22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