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126位村民与某农业公司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江某等126位村民委托其所在的某村六、七社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位于该村六、七社的耕地300余亩、林地约180亩出租给某农业公司,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24年12月。双方对耕地、林地的租金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某农业公司在流转期间内按年龄段、租赁土地亩数向江某等126位村民支付老人津贴。合同签订后,江某等126位村民按约交付案涉土地,但某农业公司自2022年起便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土地租金及老人津贴。截至2024年6月30日,某农业公司尚欠江某等126位村民土地租金13万余元及老人津贴18万余元。江某等126位村民多次要求某农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未果,遂到法院寻求解决途径。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接待后发现村民不了解综治中心的职能作用,考虑到涉及村民人数较多,为及时、高效、妥善化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引导当事人到当地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由法官全程指导,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回应争点。调解员引导江某等126位村民与某农业公司“面对面”沟通,充分表达想法和诉求,通过“背靠背”调解,梳理并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为:自双方产生纠纷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最终履行期限之日止,未实际产生的土地租金是否应当支付。针对该争议焦点,调解员耐心向村民释明,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12月截止,但目前并未实际履行,该部分租金也并未实际产生。 二是联合法官释法明理。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主动联系对接的指导法官,由指导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江某等126位村民作为出租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出租给某农业公司,双方基于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某农业公司有义务按时向村民支付土地租金和老人津贴。某农业公司拖欠土地租金和老人津贴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友好协商,消除顾虑。指导法官、调解员联动联调,合力解开心结。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未实际产生的租金作为某农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时的惩罚性违约金,以此打消双方顾虑,顺利推动调解进程。同时,因某农业公司经营困难,江某等126位村民担心达成协议后该公司无力履行,经过调解员与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充分沟通,刘某同意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村民权益及时兑现提供保证。最终江某等126位村民与某农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通常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维权者通常是弱势群体,如果不能将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不利于保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本案中,双方对欠付租金的事实及金额并无争议,但农业公司面临经营困难,如果法院“一刀切”采取保全措施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能影响农业公司正常经营,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最终可能难以兑现村民合法权益。本案借助该地区综治中心整合各类调解力量的资源优势,选派适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共同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调解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理念,按照既有利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农业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则,平衡双方利益诉求,最终促成农业公司与126位村民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实现对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功化解,也促推稳定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安定,更好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农业公司、刘某于2025年1月25日前付清土地租金、老人津贴合计14万余元;若未按时支付,某农业公司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以案涉合同2024年7月起至2024年12月止的土地租金为准)。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第57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5-22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