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某金属密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村委会+社区”联动化解劳务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田某在某金属密封公司从事看管厂房的更夫工作。田某主张,其至该公司工作时,双方曾约定月工资为500元,且该公司同意借用厂房空地给田某存放物品。田某提供了2022年12月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其支付1000元的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某金属密封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田某使用公司厂房存放物品产生的占地使用费与田某看管厂房产生的费用已互相折抵,故该公司拒绝向田某支付劳务费。据此,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专职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法院+社区”协同解决“找人难”问题。本案调解工作面临的第一道难题是无法与某金属密封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经营场所早已停工,厂房内已无工人留守。经多次联系未果后,指导法官赴当地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居住的地址。随后,指导法官立即到社区了解情况,证实某金属密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居住。因某金属密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田某发生纠纷后存在抵触心理,法官与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均未找到本人,后经多日蹲守才见到其本人。法官和社区工作人员从情理、法理角度共同做工作,某金属密封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调解。 二是分析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在分别向田某、某金属密封公司了解情况后,指导法官和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务关系,田某是否于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受某金属密封公司聘用看管厂房;2.如双方确存在劳务关系,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多少;3.某金属密封公司是否同意田某在厂房内存放物品,田某是否应支付占用场地费用。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指导法院和调解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田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虽为某金属密封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但该证据明确注明转账内容为购煤款,从该证据中无法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更不足以证明田某主张的每月500元的工资标准,且田某亦认可其确实在某金属密封公司厂房内存放了物品。 三是“背对背”调解,释法明理。对于田某,指导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听取其主张并向其释明举证责任、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此案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能涉及两个诉讼,耗时耗力,且不一定能实质化解纠纷。听取意见后,田某表示希望法院能帮助与某金属密封公司进行沟通,争取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于某金属密封公司,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着重从情理层面进行疏导,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释明田某两年来看管厂房付出的辛苦劳动,并向其解释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可能面临的诉讼成本。沟通后,某金属密封公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支付田某劳务费。 四是“法院+村委会”联动化解纠纷。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数额的差距仍然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田某是某村的村民,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熟悉该村的社情民意,更贴近群众,故指导法官和调解员联系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联合开展调处工作,并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村委会进行调解。法官、调解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从不同角度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金属密封公司同意一次性向田某结算劳务费。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裁判要旨
劳务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权益保护。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应勤恳履职,接受劳务一方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但实践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往往在实际务工过程中,对于劳务费由谁支付或应支付多少,无法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存在举证困难情况。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并未与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于提供的劳务方式、劳务费结算及履行均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之间除劳务关系外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情况看,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一定能作出对劳动者一方较为有利的判决。考虑到本案事实较为清晰,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出发,通过“法院+村委+社区”多元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更贴近当事人的优势以及法院专业性、权威性优势,向雇主一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不仅避免“一事生多案”,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最大限度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其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金属密封公司一次性给付田某劳务费4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18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